英语中的“星等”一词在拉丁语中的本意是“大小”,因为明亮的星星看上去要大一些。公元前2世纪,古希腊天文学家依巴谷把肉眼所见的恒星按亮度分成六个等级,最亮的是1等星,最暗的是6等星。这种划分依据的是个人的主观感觉。到了19世纪上半叶,出现了光度计,可以客观地测量恒星的亮度了。1856年,英国天文学家波格森提出,把1等星与6等星之间的亮度差别,严格地定义为100倍,也就是说,星等每增加1等,亮度就降低为原来的1/2.512(2.512是100的5次方根)。根据这个定义,就可以有0等星(亮度是1等星的2.512倍),可以有负的星等,还可以有小数星等。